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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我们抓到外国间谍都是如何处理的「收间谍百万被判无期徒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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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我们抓到外国间谍都是如何处理的

抗日战争时期,日军为了能在侵略中保持优势,曾在中国大陆安插了非常多的情报间谍,这些藏在隐秘战线上的间谍对于我们所带来的伤害,并不比日本军队要小。

而我们今天要讲的故事主角河下谷清,便是一位日军间谍。在解放战争结束后,他仍旧在中国大陆潜伏,并且还足足隐藏了九年的时间,才因为一次意外身份暴露被抓。可是谁也没有想到,他在被释放出狱后,却成为了富翁成功地安度晚年。

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河下谷清便来到了中国。他当时是隶属日本宪兵部门的特务,可却被日本间谍机关给包装成了一个特别“反战”的日本人,在整个抗战期间都在济南铁路局从事相关管理工作。

一直以来,他都是对外声称:自己虽然是日本人,但是出生于中国吉林,对中国有着很深厚的感情,甚至还把汉语当成了自己的母语,因此他特别反感日本对中国如今发动侵略战争。

就这样靠着包装,河下谷清成为了当时济南铁路局少有的反战分子之一,甚至有人声称他曾经秘密解救过不少的抗日志士。而在他营造的假象下,也确实有一些地下党人相信了他编造的谎言,比如说后来举报他的徐永卿。

徐永卿那个时候也在济南铁路局工作,所以必不可少地与河下谷清有一些往来。最开始,徐永卿并不太信任河下谷清,可是河下谷清所作出的一系列“反战举动”,让他受到了我党地下组织的关注。

河下谷清看到党组织已经有要发展他的打算了,便索性在济南铁路局内部组建了一个叫“中日反战青年联盟”的组织,这也让他暂时获得了地下党组织的信任,而徐永卿也顺势成为了这个组织中的一员。

但是这个组织在开始运行后不久,徐永卿就被日伪的警察机构逮捕了。所幸徐永卿最后成功逃出了监狱,离开了济南,但是从这时开始,他对河下谷清产生了很大的怀疑。

之后根据我党地下组织后续的一系列调查发现:原来他是日本宪兵队安插在铁路局部门的日本特务,反战人士只不过是他的外表而已,其本意是借住身份打掩护,做好情报工作。

在解放后,徐永卿在上海出差期间于电车上意外看见了河下谷清。他最开始还以为自己看错了,毕竟此时的日本特务不是于抗日战争中被击毙,便是在战后遣返回了日本,留在中国的可能性非常低。

但秉着“宁可信其有”的态度,在1957年8月初,他在与自己的老上级许世友将军交流之时特地说出了这事,而后引起了许世友将军的注意,毕竟为保障社会秩序,我们当时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肃清特务的工作。

而后许世友将军让徐永卿写了一份材料,递交给了当时的上海市委书记柯庆施。随后上海市委部门便牵头,让当地的公安部门组成了一个联合调查组,调查河下谷清在中国大陆的谍报活动。

经过详尽的调查,调查组锁定了一个叫尤志远的人,最后确定他就是在解放战争后受到日本政府委派,留在中国大陆进行潜伏工作的河下谷清。由于当初在战败后,日本政府贼心不死,仍旧将不少特务留在了中国。

在查明化名为尤志远的河下谷清后,公安机关在买菜的时候对其进行了抓捕。一开始在刚刚被逮捕的时候,他一直都拒绝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愿意承认日本间谍的身份。直到后来证据确凿,他才迫不得已地承认了。

随后河下谷清被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一直都关押在提篮桥监狱,直到1977年因为当时的国际局势发生转变,我们释放了一批在之前肃清特务机构的时候抓捕的日美间谍,其中就包括河下谷清。

在这年的8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裁决书,认为河下谷清在服刑期间遵守规定,服从管教,并且积极反思、改正自己的错误,从狂热的军国主义分子变成了一个可以对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好公民,所以让他释放出狱,之后他便带着自己的妻儿回到了日本。

而他在回到日本以后,就跟转了大运一般。首先他从日本的律师事务所那里得知:自己伯父在去世的时候留下了120万美元的遗产,而他伯父本身是没有后人的,也就是说他会成为这120万美元的合法继承者。

接着他的妻子在日本东京街上闲逛的时候,又幸运地中了1000万日元的彩票,连续两次的好运让河下谷清一家人过上了衣食无忧的晚年生活。

不得不说河下谷清的故事的确挺传奇的,曾经为日本从事间谍活动被逮捕,却因为国际局势的转变而幸运的被遣送回国,后来回国以后又更是幸运的继承了伯父的遗产,中了大彩票,达到了人生巅峰。

身上五条人命的杀人犯在逃亡中帮警察抓到一个间谍,还会判死刑吗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有依法从轻的法理依据,但五条人命非同小可,不可轻视,鉴于国家安全利益重于一切,据此可酌情轻判,个人观点:以判无期为益,既可留人一命,又可告慰死者,为了国家安全,相信遇害者家人会从大局考虑的,国家也可给予一定补偿。

身负5条性命的杀人犯在逃亡过程中帮警方抓获间谍一名,还会被判处死刑吗?

我的答案是:会!

首先,适用“死刑”的情形

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又被称为“极刑”,凡是被判处死刑的,必然是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比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故意伤害致死等。

随着司法的进步和出于人道主义,我国已经取消了一些适用死刑的罪名,比如《刑法修正案(八)》就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前这13个罪名最高都可以被判处死刑,如今取而代之的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但是为了达到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刑法》中依然保留了一些最高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故意杀人”就是其中之一。

具体到本案例中,既然“身背五条人命”,那么所犯罪行必然是罪大恶极的,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很大,被判处死刑几乎是板上钉钉的。

第二,“死刑”可以从轻的几种情形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年满75周岁的老人使用非残忍手段犯下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死刑。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受害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或过错;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有自首情节的也可以免于死刑。

以上所说的是在判处死刑前,如果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有自首情节等,在判决之前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免于死刑。

对于已经被宣判死刑的,在有些情况下从轻,比如服刑期间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可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后期通过进一步的减刑后还有出狱的可能。

如果杀人犯逃亡过程中帮警察抓到一个间谍,还会被判死刑吗?

《刑法》中有如下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间谍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我们就不做过多赘述了,抛开他是杀人犯的身份不谈,能协助抓间谍应当受到重奖,比如之前就有省市对提供间谍线索的群众给予50万元的现金奖励。

从“帮警察抓间谍”这一事中不难看出,该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且是在逃亡过程中完成的,“逃亡”本身就与“自首”对立,是罪加一等的行为。

唯一的可能是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但他在“抓间谍”这一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协助”,并非起到主要决定作用,而“重大立功表现”并非一定能从轻,司法中用到的词语是“可以从轻”,“可以”的意思是“酌情”,并非“一定”。

反观“自首”情节,“自首”用到的词汇是“应当”,“应当”在司法用语中的意思就是“必须”,其分量要远远高于“立功表现”。

综上,单就“能否从轻”的司法规定来看,“协助抓间谍”虽然可能构成“立功”,但“立功”并非意味着一定可以从轻,再加上身背5条性命属于罪大恶极的行为、又有“逃亡”来逃避刑罚的行为,所以即便从轻,也不会免于死刑,正义还是要得到伸张。

说白了,他帮助警方抓间谍的行为,其实还不如“自首”来得实在,有自首情节才能从轻处罚。

写在最后:

一,犯下5宗命案,必然从重处罚,死刑是大概率事件,以此起到威慑作用;

二,犯案后“逃亡”而非“自首”,从轻处罚这条路就被堵死了;

三,即便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也不是必然,因为法律词汇“可以”的意思是“酌情”,与“应当”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综上三个方面,大概率还是会被判处死刑,免于死刑的概率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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