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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供热公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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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供热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工作滞后,影响供热工作顺利进行的;

(二)供热物资准备不充分,设施检修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正常供热的;

(三)供热遗留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纠纷未得到有效化解等影供热正常进行的;

(四)未能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自治区“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要求,拆除供热燃煤小锅炉的;

(五)不能严格按照我厅印发的《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供热实施细则(修订)》,办理热用户停暖和恢复供热手续的;

(六)不落实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擅自推迟供热和提前停止供热的;

(七)没有开通或公开供热热线电话,电话不畅通,没有制定供热应急保障方案、建立应急抢修队伍、购置应急保障器材、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接到供热投诉、举报、报修电话反应处置缓慢的;

(八)无故中断供热、停止供热,供热抢修未告知热用户的;

(九)供热企业(单位)未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规定组织对居民室内温度进行检测的;

(十)供热热线、收费、维修等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行为不规范,以及存在“吃、拿、卡、要”及刁难用户等违法违纪行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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