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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开庭,园方是否应该担责成为争议焦点,你怎么看「吉林一男子路遇野生东北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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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老虎伤人案开庭,园方是否应该担责成为争议焦点,你怎么看

纠纷的焦点应系1、什么行为与死伤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2、车上司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停车开车门处未离开危险区域?厘清这两点对法律责任的负担极有帮助。基于所谓亲亲相隐,人们无法知晓赵女士与其夫在车内就换不换位开车的言语,但证据会说话--从视频上可看出车未靠边停,由此说明系突然停车,说明夫妻未达成停车共识,有理由认为丈夫一直拒绝妻子开车门换位开车,有理由认为妻子最终因忍受不了作晕作呕,发脾气而冲动地大声叫停车,故突然停于中间偏右处。从赵女士的脚步,说明其带情绪。如果丈夫同意换位,即使不在车内完成,也会以最及时的开门即入完成,而不是停下等开门。由此可知,车上的人系知道还处危险区域。加上周围环境没有建筑物。此处车门系生命之防护墙,明知系车游观虎而将身体暴露野外,无异于自杀。虎口救人如与虎谋皮,就是打麻醉枪也不见即生药力,法律不能苛求这种抢救措施。对动物园方最严格的要求,也不应承担大于10%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闻所报道的情况,这起案件主要问题在于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的问题。

一、首先看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那么本案中,主要应当分析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

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可以说该尽的管理职责已经做得很好了,那么动物园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暂时无法从新闻中得知兽舍的相关设备设施有无瑕疵。根据新闻报道,就在去年4月29日,老虎伤人事件发生前不足三月,北京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二处会同市园林绿化局、延庆区安监局以及区园林绿化局等职能部门对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进行了“五一节前”执法检查。

在检查中,提出以下安全隐患问题:1、游览线路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足;2、安全管理制度中的条款针对性不强;3、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巡逻人员的督查不到位4、饲养员操作规程未结合各岗位进行区分等。

后来根据其他一同驾驶车辆进入虎园的司机陈述,在东北虎园区看到了警示标识和2台巡逻车,但并未听到广播提示。也就是说,在游客进入虎园,并没有通过广播进行相关的风险告知,来提醒游客潜在的风险。

在老虎起身冲向赵宁时,未听到巡逻车的警报声,这其中也存在巡逻员的疏忽。当危险即将发生之时,动物园方面并没有及时予以提示,导致游客受伤。

这其中,缺乏对巡逻员的管理及培训,动物园没有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及危险应对方案,这一点动物园方面肯定存在相应的过失。

综上,可以说,动物园方面并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动物园承担赔偿的责任比例是多少?

本案中,伤者进入危险度极高的虎园后,擅自下车,导致危险的发生,事发前,动物园方面也尽到了部分的提醒告知义务。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动物园方面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人在动物园被动物园里的动物伤害了,法律默认动物园方面是有过错的,需要赔偿游客。但是如果动物园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并得到法院认可,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故我认为,动物园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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